最高院关于执行<<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>>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01 16:00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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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看一下是不是这两个啊?

 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(三)
  (法释(2007)16号,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、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)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
  公告
 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(三)》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、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。
  二○○七年十月二十五日

 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
 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
 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。现予公布,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。
  二○○二年三月十五日
 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
  (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,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。法释(2002)7号)

没听说过你说的这两个文件 但新的刑法理论加了 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 的理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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